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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被判賠15萬元 “聯塑”敗訴聯塑
  瀏覽次數:6061  發布時間:2018年06月04日 16:40:22
[導讀] 近日,因將“聯塑”注冊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並在各大型知名平台進行使用、推廣,一家名叫菏澤市聯塑管業(本文簡稱“菏澤聯塑”)的企業被廣東聯塑告上法庭。
 近日,因將“聯塑”注冊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並在各大型知名平台進行使用、推廣,一家名叫菏澤市聯塑管業(本文簡稱“菏澤聯塑”)的企業被廣東聯塑告上法庭。
廣東聯塑集團

廣東聯塑認為,其作為中國最大的塑料管道企業之一,在國內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菏澤聯塑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將“聯塑”注冊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並通過供應商平台網站進行使用、推廣,以此欺騙誤導相關公眾。菏澤聯塑的行為違背商業道德,損害了廣東聯塑的品牌形象並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廣東聯塑要求菏澤聯塑立即停止使用“聯塑”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並請求法院判令菏澤聯塑及其股東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共計20萬元。

菏澤聯塑及其股東辯稱,其公司的“聯塑”字號於2015年10月20日經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完全是通過合法形式取得。通過網絡平台對外使用和推廣,是該公司的正當權利,其推廣信息完全真實,不存在欺騙、誤導相關公眾之說。另外,菏澤聯塑成立至今僅繳納所得稅款14.5元,可以說基本上沒有生產經營行為。菏澤聯塑雖然使用“聯塑”字號進行了網絡宣傳推廣,但其成立時間短、經營規模小、輻射範圍窄,沒有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外界造成的影響極小。因此,廣東聯塑要求停止使用“聯塑”字號以及賠償損失等訴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廣東聯塑的訴訟請求。

經禪城法院審理,菏澤聯塑登記含有“聯塑”字號的企業名稱,在銷售網站上的產品鏈接、介紹頁麵打上“聯塑”字樣,客觀上會引起消費者對商標注冊人及企業名稱所有人產生誤認或者誤解。在明知廣東聯塑企業及商標具有相當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注冊成立生產銷售同類產品,並以“聯塑”字號對其產品進行宣傳,明顯具有攀附意圖。菏澤聯塑的行為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侵犯了廣東聯塑的競爭利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廣東聯塑要求菏澤聯塑停止使用“聯塑”字號並限期變更企業名稱的訴請,於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

最終,菏澤聯塑被認定侵權。禪城法院判令菏澤聯塑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聯塑”字樣,並酌情判處菏澤聯塑賠償廣東聯塑經濟損失15萬。